南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06
文章来源: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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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统一受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来访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学校领导、其他部门接收的群众信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等处分的申诉;受理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等,不予受理。

第四条 登记受理。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对确定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进行登记、编号,填写《南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拟办单》。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收到的、上级部门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对来信、投诉材料等应由专人及时拆封(署收信人姓名的信件应交本人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还应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或申诉,初步了解举报人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对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举报人把问题讲清楚,对举报人的陈述作好记录,并填写《来电来访举报记录表》。重要情节要与举报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举报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对集体来访的,首先摸清情况,然后报告领导。如难以控制局面的,提请领导一起出面接谈,妥善处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并填写《来电来访举报记录表》。重要情况、重要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反映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举报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四)其它受理。网上举报或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举报,由工作人员负责截图打印并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音频等,由工作人员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五条 呈批。承办人员要及时将相关信访材料和《南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拟办单》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领导签署拟办意见后,呈送纪委书记(副书记)阅批;涉及职能部门和学院党政负责人、正高职称人员的信访举报件,还须报党委书记阅批;重要信访件的问题线索处置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还必须向省纪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报告。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件后,按照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具体问题类别,进行梳理和分类。贯彻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要求,建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线索排查筛选机制,注意发现并按规定及时处置线索具体、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自办信访举报件,遵循下列要求:

(一)自办信访举报件的范围:校内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反映阻拦和压制举报、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应办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等处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自办信访举报件的处置:呈报审批后,检举控告类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分别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处理。申诉类和批评、建议类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自办信访举报件的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交办信访举报件,遵循下列要求:

(一)交办信访举报件的范围:涉及学校科级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举报件或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的问题,一般转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主管部门办理。

(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承办人填写《南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交办单》,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领导审批,正式发函交办,并限期要求承办部门或单位反馈结果。

(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加强与承办部门或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了解进展情况;对逾期未办结及经审核不符合办结要求、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重点督办。

第九条 承办上级单位交办信访举报件,遵循下列要求:

(一)按照呈批、调查、处理、反馈、报结的程序,依纪依规及时组织办理。一般直接调查办理、不再转办。

(二)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提供延期报告。

(三)调查处理结束后,对署实名举报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办结。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条件,填写《南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对于上级单位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件,形成查处报告并经校纪委书记签发后上报。

第十一条 实行上级单位交办件办结预审制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调查核实后,及时就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包括事实调查、性质、处理结论等,加强与上级单位的沟通交流,征求意见,接受指导,上级单位如有不同意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依纪依规认真研究,作出准确、恰当的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报上级单位交办信访举报件办结材料,应当程序齐全、调查清楚、定性准确、整改到位。

(一)上报办结材料,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名义,正式行文并加盖公章,不得以复印件形式上报。办结材料应提出办结意见,表明态度,并在报告中对信访举报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作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等认定。

(二)经调查属实、基本属实和部分属实的,办结材料应附有调查报告、诫勉谈话笔录、书面检查、向举报人反馈情况材料。转立案的,应附有立案呈批表、处理决定、组织处理材料,以及违纪所得退赔、追缴、没收凭证等。经调查不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规范调查报告形式,署名处应打印参与调查人员姓名,并签字确认。

(三)报结材料“一件一报”,一式两份报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提供联系方式的署名举报,应进行核实,经认定确属实名举报的,应优先办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履行受理告知和办理结果回复职责。

(一)自收接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实名举报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二)按照“谁办理、谁反馈”的原则,具体承办人员在信访举报件办理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听取并记录举报人的意见,填写《实名举报反馈表》。对于举报人不满意处理结论的,认真分析研究,视情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再次向举报人反馈。同时做好释法析理工作,认真解释疏导,力争停诉息访。

(三)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学校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可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向学校党委、行政建议对举报人进行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认真落实首接首办责任,提高初信初访一次办结率和满意率,努力减少问题上行。认真解决重信重访问题,努力化解疑难复杂信访举报问题。

第十五条 规范信访举报档案管理,办结的信访举报件及相关材料应及时立卷,按规定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违规擅自处理、销毁信访举报件。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信访举报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信访举报件受理办理情况。没有收到信访举报件的实行零报告。

第十七条 主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专人负责,配齐必要设备,保障信访举报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 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或单位,不得泄露或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对因泄密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通大纪委〔200912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纪委办公室

2017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