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1
文章来源: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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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2014年第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认真贯彻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监察招生工作全过程,强化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以及对综合评价录取、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监督;支持依法实施的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职,保障“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规定的全面落实,共同维护学校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严格监督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应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与规定,依法正确履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四条 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职责权限

(一)对国家和江苏省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出席或者列席有关招生工作会议,参与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等的研究与制订,提出监督制约、问题防范的措施与建议。

(三)在考试及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进驻现场履职,实行现场监察,参加招生有关重要事项研究,督察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同步监察工作。

(四)协助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五)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

(六)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江苏省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开展相关调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建议暂停涉嫌违纪违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嫌重大招生违纪违法情况。

(八)国家及江苏省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其它招生监察工作职责。

 

第三章 招生监察事项

 

第六条 开展招生章程制定和执行情况监察。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督促招生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坚决查处随意调整变更《招生章程》的行为。

    第七条 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和宣传咨询情况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在招生宣传中出现虚假不实内容、对考生及家长作违规许诺、隐瞒办学类型、性质、层次等行为。

    第八条 开展考务工作规程执行情况监察。对考试命题、制卷、运输、保管、阅卷、评分、核分、登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门严格考试考务安全措施和考场秩序,坚决查处考试舞弊行为。

    第九条 开展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落实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招生计划编制和执行的审核程序,明确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坚决查处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的行为。坚决查处不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考生的行为。

第十条 开展招生录取过程监察。参与招生录取方案的制定与修改,对考生投退档情况、录取操作环节等工作进行督查。坚决查处违规降分录取的“点招”行为。坚决查处录取不符合资格条件考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开展集体决策落实情况监察。在招生考试录取期间,凡遇特殊情况处理及重大问题决定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招生监察人员列席相关会议,并由主管招生工作领导、招生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坚决查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特殊或者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十二条 开展招生录取过程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回避的具体规定,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凡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招生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坚决查处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开展依法规范受理招生信访情况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招生信访工作机制,实施首信(访)负责制,依法规范受理招生信访事宜。对信访中调查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招生监察部门对明显违法违纪的行为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后,得不到纠正或对责任人追究建议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对于招生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应立即责令暂停其所负责的招生工作,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含杏林学院)、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的招生监察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通大监〔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