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4-06-03浏览:973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通教纪工[2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6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校纪委办公室。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通教纪工[2014]3号)                      

                                     

            纪委办公室

             201463

 

 

关于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通教纪工[2014]3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纪委,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

    521日,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召开了全市教育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为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将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系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和时间

 在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的领导班子、中层以上干部中开展自查自纠。时间从526日开始到625日结束。

二、自查内容

(一)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十项规定的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是否违规;办公用房是否违规多占、豪华装修;是否存在公费旅游、公款吃喝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讲排场、摆阔气、挥霍浪费等行为。

(二)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否私设小金库;是否违规收取择校费、借读费、赞助费等;是否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现金;是否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是否存在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公款私存等行为;是否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是否侵占学生伙食费、奖学金、助学金;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否建立;实际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独断的行为。

(四)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受贿、行贿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三、查纠方法

(一)警示教育。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市教育系统警示教育大会的精神,充分认识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危害性,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参与自查自纠。警示教育要做到全覆盖,有关人员要克服侥幸心理,放下包袱,自觉查纠。

(二)谈心谈话。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牵头,对照自查内容,开展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查找班子的问题。干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自查互查相结合,主动交谈、约谈,查找个人的问题。无论是班子问题还是个人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记载汇总。

(三)分别纠正。班子的问题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排定时限,明确具体措施,并向上级党委、纪委汇报。对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分别处理:对存在小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提醒、促其上缴违纪款物,纠正相关问题,免予处理;对犯有错误的干部,敦促其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上缴非法所得,勇于改正错误,免予处理或从轻处理;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干部,如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向组织坦白,则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部署,严格实施,不搞走过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带头自查自纠。

(二)及时沟通情况。各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汇报请示,掌握政策,把准方向,确保自查自纠不走样、不跑偏。

(三)认真总结上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公办学校于6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报告。省属高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的总结材料同时抄送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纪工委

                                                                                 南通市教育纪工委

                                                                                     2014523

 

抄送:市人社局、卫生局、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