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9
文章来源: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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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体系,保证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南通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通大委〔2012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和纠风等各项工作,通过科学、规范的考核,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

3.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校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考核工作组由校纪委委员、纪委办、监察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纪委办、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

1.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学院(系、室、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2.对科级干部的考核,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领导和组织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4.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学院、部门(直属单位)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

5.加强政风教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6.主动接受监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各项规定的情况。

2.“一岗双责”的履行情况。

3.参加反腐倡廉教育学习的情况。

4.本人和责任对象有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况。

5.加强对责任对象教育和监督的情况。

6.定期向责任人汇报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育、监督和帮助的情况。

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是否按规定认真处理责任范围内的来信来访问题。

9.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以上考核内容具体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形式及实施步骤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学校每年抽取1/3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进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结合学校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已接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的学院(部门、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度不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实施步骤:

1.自评:被考核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照《南通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以及年度总结交校纪委办公室。

2.民主测评:考核工作组结合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组织在职教职工对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二)专项考核

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的具体情况,对部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实施步骤:

1.召开考核汇报会,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汇报;

2.对被考核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

4.查阅被考核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台账;

5.依据《南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表》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评分;

6.工作组汇总有关材料和数据,形成考核意见;

7.工作组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党委常委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

8.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9.被考核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需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于考核反馈后15天内送交校纪委办公室。

第七条考核结果

1.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2.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优秀:综合考核得分应在90分以上,民主测评“优”和“合格”得票率不低于90%

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应在60分以上,民主测评“优”和“合格”得票率不低于60%

不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民主测评“优”和“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下。

领导班子成员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1)领导班子成员自身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2)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甚至支持、纵容的;

3)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

4)违反民主科学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的。

3.建立和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或进行相应的处理。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提醒;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建议校党委进行组织调整。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中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考核不合格成员,在当年度学校年度考核中不能获得先进或优秀称号。

5.对于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其他

1.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南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南通大学委员会

                                           2012 年12 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