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31
文章来源: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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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9号,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创建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综合性大学的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校院两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省教育纪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我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组织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学校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政风教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主动接受监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八条 调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各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党办、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机关党委、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兼任),校纪委办监察处牵头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年底向分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校党委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廉洁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调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组,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全面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由校纪委委员、纪委办、监察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办、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每年按照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结果运用制度。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或进行相应的处理。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差”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进行谈话提醒;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差”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建议校党委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班子成员中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主要领导、考核不合格成员,在当年度学校年度考核中均不得评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具体负责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南通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