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3
文章来源: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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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学院党委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述廉述廉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4、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5、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要求
  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并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
  3、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翔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4、述职述廉后,党委组织部门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5、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要及时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