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礼品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09
文章来源: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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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上交收受礼金、礼品的登记和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高档耐用物品、工艺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礼品”)。
  第四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接受与其主管的业务有关的单位、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按下列办法登记上交:
  1、一次礼品价值合计人民币在5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受理人须填写《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见附件)。
  2、一次礼品价值合计人民币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受理人必须填写《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同时将礼品上交。
  3、礼金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第七条 按照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金、礼品,自收受之日(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填写《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后,一并交监察处。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上交礼金、礼品时,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场予以登记,并填写《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二份,礼金、礼品上交人与纪检监察组织各执一份。
  第九条 对上交的礼金、礼品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高档耐用品和工艺品等按规定由学校统一组织拍卖,或由校长办公室收藏、陈列。
  2、适宜办公用的物品,如工作需要,登记入账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留本单位使用。
  3、一般的日用品等可用作奖品、慰问品,也可折价处理给本部门、本单位职工。
  4、学校监察处负责礼品的登记、收交和处理工作。所有礼品的处理,由校监察处提出处理方案和折价标准,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负责礼品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礼品折价给自己及亲友,或故意压低价格送人情。
  5、上交的礼金和礼品折价款,由监察处统一上缴校专项账户。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收受礼金、礼品不登记不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诫免谈话、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行免职,再按规定进行处理。在组织掌握之前,能主动说明情况并上交礼金、礼品的,可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礼金礼品登记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