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全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含享受同级待遇的在职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一年来收入、捐赠情况
1、工资单收入(含校内岗位业绩津贴);
2、工资单以外的校内收入项目及金额;
3、工资单以外的校外收入项目及金额;
4、捐赠对象及金额。
(二)一年来需报告的个人重要事项
1、婚姻变化情况;
2、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情况;
3、住房变化(买卖、出租等)情况;
4、使用公车情况(固定、相对固定、不固定);
5、自购汽车情况;
6、收受礼品、礼金、回扣等处置情况;
7、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的办理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应报告的配偶、子女的情况
1、配偶出国出境、遵纪守法等重要情况;
2、子女涉外婚姻、住房变化、购买汽车、出国出境、遵纪守法等重要情况;
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条 厅级干部每年填报一次《江苏省高校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处级干部每年填报一次《南通大学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在次年的1月底前进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厅级干部的重要事项需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告,其报告表由校纪委负责上报。处级干部重要事项须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其报告表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后集中上交党委组织部。本人认为需要及时报告的,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组织报告。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组织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委组织部每年将我校执行个人重要事项报告的情况向党委报告一次。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处理个人重要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